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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4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0號
原      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被      告  超豐蔬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如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原告聲請(111年司促字第2021號)支付命令,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時,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13日以111年度補字第223號裁定其應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31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