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490號
原 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超豐蔬果有限公司
主 文
訴訟費用(
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原告聲請(111年司促字第2021號)支付命令,
嗣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時,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13日以111年度補字第223號裁定其應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31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