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46號
原 告 盧葳華
被 告 鈦鉿興針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拆屋還地部分之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萬3500元(指聲明第一項、被告占用面積95平方公尺×7300元/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此部分,即予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