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6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孟輝即打鳥特攻企業社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維瓦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主文關於「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7,785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之記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83,1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235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經核對原判決得
心證理由欄第㈡項之記載,本院前開裁定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