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670號
王斯翰(王榮甫之承受訴訟人)
王怡鈞(王榮甫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被 告 源美股份有限公司
廖慧儒律師
上列當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0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6月7日下午4時
宣判。茲因有待調查事項,
爰再開辯論,並指定112年6月2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