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751號
原 告 艾迪爾賜文化創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點子王國際
行銷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楊承勳律師
賴季倉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3,592,57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