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809號
上 訴 人 三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訴請被上訴人黃琳惇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0999元(以請求的土地面積171.29平方公尺×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100元核算),應徵
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