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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8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09號
原      告  三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君川 
訴訟代理人  徐慶祥 

            黃勃叡律師
被      告  陳錦淑 
兼特別代理 
人          黃琳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被      告  黃程榆 
兼訴訟代理 
人          黃詩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被告黃琳惇、陳錦淑、黃程榆、黃詩恒應將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B、C部分,面積各178.23、135.23平方公尺之一樓鐵皮建物拆除,並將該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應更正為「被告黃琳惇、陳錦淑、黃程榆、黃詩恒應將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B、C部分,面積各178.23、135.23平方公尺之一樓磚造鐵皮建物拆除,並將該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第一項就應拆除之建物為磚造鐵皮建
    物,誤繕為鐵皮建物,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