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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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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5號
原      告  謝進完
            大苑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兆元律師
            康賢綜律師
被      告  同益企業股份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萬盛
訴訟代理人  賴育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聲請裁定停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原告對被告向彰化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所提調處申請案件調處或裁決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公害糾紛事件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並依本法申請調處或裁決者,受訴法院於調處或裁決有結果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公害糾紛處理法第4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經營之製造工廠(同益企業股份公司)於製造飼料過程中,因未設置空氣汙染防制設備,造成散發惡臭之廢氣直接排至空中。又被告製造飼料之原物料來源多為牲畜屍體之羽毛,易生腐臭味,被告亦不為處理,任由惡臭飄散。因被告未妥為防治,上開空氣汙染已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忍受,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及居住安寧,原告因此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等語。
三、查原告主張其就前開公害糾紛已向彰化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乙節,確有原告提出之公害糾紛調處申請書在卷可稽。是兩造間就前開公害糾紛,原告既已依公害糾紛處理法向彰化縣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其請求本件於上開調處或裁決有結果前停止訴訟程序,即無不合,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