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859號
上 訴 人 苗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黃朝枝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86,62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31,0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