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8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胡其村
胡其華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梁美麗間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662元,應徵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