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978號
被 告 宜路通有限公司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反訴:
(一)反訴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
(二)應提出合於程式之反訴
起訴狀,載明
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請求細目、
請求權基礎、證據,並附
繕本一份(如逕送
對造應敘明寄送日期於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