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國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世鈴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1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396元【
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21,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佳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