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國字第2號
上 訴 人 世鈴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112年3月21日送達。
惟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在卷
可稽,故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佳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