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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國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國字第2號
上  訴  人  世鈴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鈴 


上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洪家原 
訴訟代理人  魏俊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112年3月21日送達。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在卷可稽,故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