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原      告  黃寶慶 
訴訟代理人  陳政麟律師
被      告  黃寶賜 
            王美銀 
            黃楷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二項「黃凱翔」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楷翔」。
二、原判決關於事實及理由欄「黃凱翔」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楷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