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原 告 紀明東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72,400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21,4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仁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