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陳雅鈴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京站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經本院111年度彰簡調字第202號事件囑託鑑定結果,被上訴人所有土地經由上訴人土地通行及設置管線,價值增加新台幣(下同)10,386,250元。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86,2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5,1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