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41號
被 告 國彰興業有限公司
黃俊華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榮華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3,924,869元,應徵
裁判費59,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