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60號
原 告 紹恩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告與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松怡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國稅局大安分區等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8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27號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萬8120元。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費,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