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92號
被 告 趙桂花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清輝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6,930元,應徵
裁判費113,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