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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萬九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英 
代  理  人  張志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2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享達車材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彰化分行
111年1月31日
69,349元
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