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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盛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復華 
代  理  人  蕭勝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4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藝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黃月桃
台中商業銀行埔心分行
111年1月31日
122,850元
PS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