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5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賴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55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威士工程有限公司林俊良
社頭鄉農會
109年11月30日
32,130元
A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