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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玖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雅秀 

代  理  人  江玉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6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鉅穩營造有限公司 楊雅萍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斗分行
111年2月28日
12,600元
LV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