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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97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五福分行
代 理 人 康雅惠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2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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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