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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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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誠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靜宜 
代  理  人  林妍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51號
發票人
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新泰光學有限公司 張鴻圖
玉山商業銀行彰化分行
111年7月5日
57,96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