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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林瑞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40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冠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黃政東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彰化分行
110年6月30日
10,500元
T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