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事聲字第10號
異 議 人 洋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余宗穎
上列
當事人間聲明
異議事件,本院於112年3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
主文第3項「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84元」應更正為「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47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
二、
經查,原裁定理由已敘明相對人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下同)447元(見原裁定第3頁第11行及附表),原裁定主文關於確定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484元部分,顯屬誤繕,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