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都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李鑫龍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鑫龍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依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120元(計算式:25,250元×8月+25,250×6%×8月=214,120元),應徵上訴
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