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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補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阿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向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舊制退休金新臺幣(下同)113,6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