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補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5號
原      告  奇宙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駿孝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1,687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第15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駿孝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78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復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林駿孝給付違約之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127,2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2,18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