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44號
原 告 黃依玲
上列原告與
被告韓朝館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81,1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60元(依勞動事件法規定暫免徵三分之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三)應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並陳明是否仍需本院再行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