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47號
原 告 張木柱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義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應於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繳
裁判費新台幣5,019元(依勞動事件法暫免徵三分之二),逾期
駁回。
(二)被告義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及宸瑋有限公司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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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因
本件曾經勞資爭議調解,原告應
具狀陳明是否仍要先行調解或逕行起訴,如仍要求先行調解,應補
起訴狀繕本四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