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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補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76號 原 告 東漢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及 被告楊錫卿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7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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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