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 原 告 李阿燕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69,550元(計算式:6,003,690+1,965,860=7,969,550),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9,854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上訴人暫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39,951元(計算式:119,854×1/3=39,951),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