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子佳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合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1,500元,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8,179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為
12,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