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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062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62號 債 權 人 鄭志浩 上列 債權人鄭志浩因與 債務人莊宥溱等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鄭志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 本件請求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釋明利息自民國109年6月25日起算之依據? 三、陳報債務人泰熙爾札娜世界寶礦石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及送達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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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