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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0717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717號 債 權 人 柯文森
上列 債權人柯文森因與 債務人勝宏企業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柯文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 本件債務人勝宏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併請提出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乙份(記事資料省略)(依 聲請狀 所載經查其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其法定代理人 非黃秋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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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