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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18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833號
債  權  人  劉淑貞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江秀滿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江秀滿」之債權釋明文件。(公司與自然人分屬不同之法人格,依聲請狀提出之支票影本觀之,發票人係「斌全鋼品有限公司」,江秀滿,故應予補正,倘無,則請更正本件債務人為「斌全鋼品有限公司」,並敘明其法定代理人居所,及提出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