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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18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834號
債  權  人  蔡信仁 
債權聲請債務人江秀滿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參其立法理由,即為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秀滿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收受裁定起5日內向本院補正提出與「江秀滿」個人間有債務關係存在之釋明文件(聲請狀提出之支票影本觀之,發票人係「斌全鋼品有限公司」,江秀滿僅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以供本院審核,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查,然債權人逾期補正,是本件債權人顯未盡釋明義務,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