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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19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948號
債  權  人  雅比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資三德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教育部最新聘任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校長資料,併陳報債務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