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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35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585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北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宏霖 
上列異議人與債權人顏照晃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異議,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異議人即債務人北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蓋有「大小章」之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