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3645號
債 權 人 陳藝文
債 務 人 劉景滄
一、
債務人劉景滄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0,000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景滄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4,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劉景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劉景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劉景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