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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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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37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756號
債  權  人  台灣寫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偉智 

上列債權人台灣寫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金仁堂文教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為何「年月日」?(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