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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387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87號 債 權 人 葉振暐
上列 債權人葉振暐因與 債務人芯佳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葉振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 本件債務人為「佳芯」有限公司?或「芯佳」有限公司? 二、如有誤載,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 聲請狀 暨繕本2份。《毋庸附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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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