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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5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21號
聲  請  人  五和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依萍 
債  務  人  御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竣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6,0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521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112年1月30日
98,622元
112年2月2日
PN0000000
002
112年2月5日
57,456元
112年2月6日
PN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