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7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89號
債  權  人  馬克儉即藤野商行

債  務  人  御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竣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05,5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附表編號2~5之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6%計算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789號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111年12月30日
228,484元
111年12月30日
PN0000000
002
111年12月31日
350,000元
112年2月17日
PN0000000
003
111年12月31日
300,000元
112年2月17日
PN0000000
004
111年12月31日
350,000元
112年2月17日
PN0000000
005
112年1月5日
577,081元
112年2月2日
PN0000000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