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615號
債 權 人 聚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聚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施陳圓即錢江工程行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聚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
法定代理人之大小章,請具狀補蓋章。
二、請提出債務人施陳圓(住彰化縣○○鄉○○村○○路0巷00○00號)最新之
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