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812號
債 權 人 新富濠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新富濠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辜明政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新富濠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辜明政(住彰化縣○○鎮○○里○○路0號1樓或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或雲林縣○○鄉○○路00號)最新之
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胡裕華(住彰化縣○○鎮○○里○○路0號1樓或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
三、敘明
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辜明政、胡裕華應「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