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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9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912號
債  權  人  彬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債  權  人  彬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祐廷
共      同
上債權人彬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因與債務人金廣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聲明一、二為不同債權人之不同筆債權,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二、對債務人金廣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債權釋明資料(例如提出請求原因及事實所述債務人金廣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同意負同一債務之書面資料,其上應蓋有債務人金廣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大小章,否則非訟事件依形式審查,就債務人金廣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部分,無從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