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912號
債 權 人 彬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彬立國際有限公司
共 同
上
債權人彬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因與
債務人金廣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件聲明一、二為不同債權人之不同筆債權,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二、對債務人金廣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債權釋明資料(例如提出請求原因及事實所述債務人金廣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同意負同一債務之書面資料,其上應蓋有債務人金廣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大小章,否則
非訟事件依形式審查,就債務人金廣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部分,無從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