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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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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0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05號
債  權  人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債  權  人  長春藤全球健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共      同
債  務  人  施卉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578,791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長春藤全球健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528,266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